|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三)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或社会保障资金; (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六)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
告的,必须经过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向本级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
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本级政府说明,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方式,由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共同确定。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审计机关按
规定审议、决定,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
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通过下列形式:
(一)政府网络;
(二)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物;
(三)公报、公告;
(四)会议通报;
(五)其他形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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