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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9-14 11:29:36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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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一定方式,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三)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或社会保障资金;
(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六)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

告的,必须经过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向本级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布

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本级政府说明,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方式,由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共同确定。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审计机关按

规定审议、决定,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

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通过下列形式:

(一)政府网络;

(二)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物;

(三)公报、公告;

(四)会议通报;

(五)其他形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00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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