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楼区审计局审计工作纪律 2003年3月制定 2007年5月第1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审计工作纪律,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市局《严格审计工作纪律》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公务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严格八项纪律,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一)不准在任何时候收受管理和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不得利用审计查处等权力,借逢年过节、婚丧喜庆、朋友聚会等时机收钱、受礼、敛财;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借款、贷款、拉存款;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私人费用;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交由廉政室上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二)不准在审计期间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得在自下发项目审计通知书至审计决定下达前的项目审计期间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一切招待,因工作需要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接受被审计单位邀请外出参观、旅游。不得利用工作之机等理由接受本局被审计单位的邀请外出参观、旅游,不得在审计期间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营业性歌舞、保龄球、桑拿浴等娱乐休闲活动,不得在任何时候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不准随意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和交通工具。不得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交通车辆联系和办理私人事务,审计工作中如一时因公急用被审计单位交通车辆的要作好记录并据实付费、回局报销。
(五)不准违反应经集体研究决定执行的各项规定。不得由审计组人员个人私自确定查核事项、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不得由审计人员个人决定审计查证的问题披露反映与否,审计人员查出的所有问题都必须向审计组会议作集体汇报;任何人都不得隐瞒和变更已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六)不准以审计监督权做交易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同事等亲友谋取私利,审计期间不得提出安排、调整与审计无关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七)不准在工作期间无故迟到早退。不得在被审计单位工作中无故迟到早退,除因审计工作特需加班加点作适当调休外,一般按被审计单位作息时间上下班;在本局机关上班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机关劳动纪律,认真落实“去向告示”规定。
(八)不准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审计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积极宣传审计工作纪律,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将《审计工作八项纪律》随《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组进点后,通过张贴形式公示审计工作纪律,并发放《审计纪律监督卡》,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审计组返回机关后,认真填写《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反馈表》。
第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宣扬先进典型。综合科对当年开展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回访,检查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纪律情况,发送廉政调查表,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的给予宣传表扬。
第六条 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认真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重大违纪查处情况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认真实行责任追究。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所在科室负责人要向局分管领导书面报告违纪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严重违纪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领导责任。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